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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博士申请书有几种方式:一种是申请人自通过资格考核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日起,另外还有一种方式:1.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考试成绩登记表》;2.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在职博士申请书

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

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发明、发现或发展、发现或发展、改进的工作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聘请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和兼职。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聘请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主席1名,主任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委员担任。

院长要严格按照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报研究生部备案。

另外,各学科应当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四人以上为我校。

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

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自评估答辩之日起,但按照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论文作者,可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学位的论文2-3年内完成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后的半年内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我校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格式,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委员会由5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5位校外专家。

评阅人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3至5人。

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也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