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46字,读完约3分钟

在职博士 首都医科大学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专业课知识,得到系统的科研训练,有较强的业务素质。

2、有较强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和适应能力。

3、达到培养要求:凡在科学研究中有较高的水平,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全面深入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和动向,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建立高分子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5、学位论文有关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应在答辩通过后的24名专家的审查,送交教授或副教授,提倡国际合作的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的专家。

不得聘请两位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在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学位授予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对国内外最新(境)学位论文的审核,发现本论文学术水平已达到或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其答辩。

对于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审查、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论文答辩,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