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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疫情防控的金融支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更多措施支持疫区和疫情防控企业债券融资需求。

1.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防疫相关医疗服务、科研、医药产品制造和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完善偿债担保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此类项目的收入覆盖要求。在申请阶段,支持公司债券基金在前期用于此类项目的建设,但项目的最新法律和合规信息应充分、全面披露。

2.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因疫情防控而产生的项目贷款。

3.鼓励信用良好的企业发行小微企业信用增级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同时放宽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即“向个人委托贷款接受人发放的委托贷款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不得超过小微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10%。”

4.对于自有资产质量好、投资项目运作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公司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到期的公司债券本息。